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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:
2010年4月26日,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豫食药监察函[2010]6号致函省局,就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行政许可相关事宜做出两点说明(详见附件)。按照《食品安全法》和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的规定,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保健食品的主管部门,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函件所作说明符合目前法律法规规定。为此,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作说明,按照《食品安全法》和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》,现就保健食品经营者注册登记有关问题明确如下:
一、在《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》尚未出台,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保健食品流通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下,保健食品经营者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,不需提供前置许可手续。
二、当地人民政府对保健食品经营有具体规定的,按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。
三、《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》出台后,若规定对保健食品经营者实施行政许可,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相关许可手续,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。
四、《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》颁布实施后,上述规定与《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》不一致的,按《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》的规定执行。
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
主题词:工商 注册登记 通知 |